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6386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红,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友善,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419900524202X。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友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