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2103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特别授权),广东华埠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特别授权),广东华埠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联华超市南站镇连锁店。
住所地:。
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南站镇驻地v> 经营者:高中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联华超市南站镇连锁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