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480号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润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途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社区江边工业一路****801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展德,总经理。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途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