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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分公司、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919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分公司、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分公司;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19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屿头村侨乡市场百旺超市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Y8E2P0N。

负责人:陈根固。

被告: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大堡工业区北二片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Y720EXA。

法定代表人:陈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青,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分公司、泉州百旺乐天天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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