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1841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水花,女,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水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