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462号 申请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达沃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健康科技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孙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达沃斯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达沃斯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民初4929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达沃斯食品有限公司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账户(01×××20)内的存款,限额30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