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10424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合众联盟娱乐会所,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观枫街**苏州文化博览中心**div>投资人:王竹筠。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合众联盟娱乐会所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