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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飞、晏春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123刑初107号
案件名称陈宇飞、晏春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榆中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宇飞;晏春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23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宇飞,男,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江苏省人,个体,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个体。

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卿、郭文晖,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晏春玲,女,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湖北省随州市人,个体,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国考,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雪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宇飞及其辩护人赵文卿、郭文晖、被告人晏春玲及其辩护人张国考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以盈利为目的,长期购进假冒“大众”系列汽车配件并加价向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等多家汽配店配送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获取非法利益。

2018年9月17日,兰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宇飞租用的位于兰州市榆中县方家泉村“华盛”仓库区6号、7号库房,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囤积准备销售的:1.大众牌大灯68套,型号:1EJ011183;

2.大众牌中网19个,型号:18D853653;

3.大众牌中网88个,型号:18D853651;

4.大众牌水箱框架13套,型号:6RD805588G;

5.大众牌大灯5套,型号:18D941016。

在对被告人陈宇飞租用的位于兰州市榆中县方家泉村“方5043”号库房搜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囤积准备销售的:1.大众牌中网41个,型号:l8D853653;

2.大众牌中网186个,型号:56D853651;

3.大众牌大灯41套,型号:34G941006;

4.大众牌大灯93套,型号:Ll8G941006;

5.大众牌雾灯50套,型号:18G941662;

6.大众牌尾灯49套,型号:L18G945095;

7.大众牌轮毂盖420个,无型号,以上“大众”系列汽车配件共计1073件。

经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以上“大众”系列汽车配件均系假冒产品。

经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1073件“大众牌”汽车配件认定总价格410948元。

为佐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以盈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宇飞辩称:起诉书指控事实属实,鉴定总数额高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认定的涉案汽车配件总价值410948元明显过高,该价格认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不应当采信;

2、被告人陈宇飞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低于25万元,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围内判处主刑;

3、起诉书客观认定了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的犯罪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陈宇飞没有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接受处罚。

被告人晏春玲辩称:事实属实,数额有点高。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假冒产品的金额与客观事实不符;

2、被告人晏春玲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

3、本案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晏春玲系从犯,依法应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以盈利为目的,长期购进假冒“大众”系列汽车配件并加价向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等多家汽配店配送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获取非法利益。

2018年9月17日,兰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宇飞租用的位于兰州市榆中县方家泉村“华盛”仓库区6号、7号库房,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囤积准备销售的:1.大众牌大灯68套,型号:1EJ011183;

2.大众牌中网19个,型号:18D853653;

3.大众牌中网88个,型号:18D853651;

4.大众牌水箱框架13套,型号:6RD805588G;

5.大众牌大灯5套,型号:18D941016。

在对被告人陈宇飞租用的位于兰州市榆中县方家泉村“方5043”号库房搜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囤积准备销售的:1.大众牌中网41个,型号:l8D853653;

2.大众牌中网186个,型号:56D853651;

3.大众牌大灯41套,型号:34G941006;

4.大众牌大灯93套,型号:Ll8G941006;

5.大众牌雾灯50套,型号:18G941662;

6.大众牌尾灯49套,型号:L18G945095;

7.大众牌轮毂盖420个,无型号,以上“大众”系列汽车配件共计1073件。

经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以上“大众”系列汽车配件均系假冒产品。

经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1073件“大众牌”汽车配件认定总价格410948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案件来源证实:2018年9月17日9时许,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烂泥沟349号203号的常某报案称,其公司受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在全国汽车零配件市场进行打假维护,其经过调查发现,位于兰州市榆中县方家泉村华盛仓库区姓晏的女的长期租用库房大量囤积并对外销售假冒大众系列汽车配件,所销售汽车配件数量巨大,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

被告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照片证实:陈宇飞于2018年9月18日对其存放大众汽车配件的仓库及仓库的货物进行了指认。

名片证实:晏春玲提供的兰州金利汽车外表件批发部名片,该名片系其与陈宇飞对外销售假冒的大众牌汽车配件的宣传名片。

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提供报案材料、委托书、公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证实: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依照德国法律授权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作为全权代表;

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及营业期限;

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授权常某对位于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仓库区6号、7号及附近的无名塑料仓库涉嫌大众汽车股份公司知识产权行为,且于2018年8月24日向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大众商标经过注册。

郭某提供丹阳市同一物流有限公司0077814托运单两份、8961480送货单一份、署名“沙某”信封一份、手机微信截图两页证实:郭某给“沙某”微信()和送货情况。

曹某辨认照片三张、提供微信截图两张、署名“沙某”信封一份、丹阳瑞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出库单一张证实:陈宇飞、晏春玲库房及货物情况;

程亮(陈宇飞)聊天记录;

陈宇飞和晏春玲收货情况。

兰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证实:兰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21日从兰州华盛农产品仓储有限公司调取营业执照一份、库房租赁合同两份,兰州华盛农产品仓储有限公司与兰州金利汽配部就C区6、7仓库租赁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自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收发汽车配件货运单证实:兰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20日从城关区同义货运部调取丹阳同一物流客户对账单14页,“沙某”共收货4255件,到付82321元。

调取证据通知书、库房租赁合同证实:兰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25日从龚某处调取库房租赁合同一份,出租方董国军,承租方陈宇飞就榆中县方家泉村自建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6日。

兰州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9月17日从陈宇飞、晏春玲处搜查、扣押1.大众牌大灯68套,型号:1EJ011183;

2.大众牌中网19个,型号:18D853653;

3.大众牌中网88个,型号:18D853651;

4.大众牌水箱框架13套,型号:6RD805588G;

5.大众牌大灯5套,型号:18D941016;

6.大众牌中网41个,型号:l8D853653;

7.大众牌中网186个,型号:56D853651;

8.大众牌大灯41套,型号:34G941006;

9.大众牌大灯93套,型号:Ll8G941006;

10.大众牌雾灯50套,型号:18G941662;

11.大众牌尾灯49套,型号:L18G945095;

12.大众牌轮毂盖420个,无型号。

抓获经过证实: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8年9月17日将陈宇飞、晏春玲当场抓获。

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陈宇飞,男,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籍贯:江苏省,住江苏省丹阳市武阳姚家埭**。

晏春玲,女,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籍贯:湖北省随州市,,住江苏省丹阳市武阳姚家埭**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陈宇飞与晏春玲等二人财产情况证实:晏春玲名下有两个账户,一个卡号为62×××02,一个卡号为62×××96,该两张卡的具体交易明细。

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陈宇飞、晏春玲无前科。

授权委托书证实:常州市涵盛车辆灯具厂授权“沙某”为兰州地区代理销售商,授权书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常州市润之博车业有限公司授权兰州金利为特约经销商,负责产品的形象展示及推广销售,授权书自2018年1月1日止2020年1月1日。

明磊车业授权榆中程亮汽车配件销售部在授权区域内销售STBP斯特部品品牌的汽车配件,授权书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

二、被害人常某的陈述证实:(1)我来报案,我叫常某,我是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调查主管,近年来我公司受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在全国汽车零配件市场进行打假维权,公司委派我在兰州市的汽车配件市场进行打假维权,通过一年的调查发现位于兰州市榆中县方家泉仓库区。

有人长期租用库房大量囤积并对外销售假冒“大众系列”汽车配件,所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数量巨大,这些假冒汽车配件产品质量没有保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大量假冒汽车配件流入兰州市汽配市场严重影响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我公司委托我来公安机关举报。

请求公安机关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通过一年来的市场调查我们得知销售假冒“大众系列”汽车配件的老板姓晏,女,身份证号:4290011986××××××××,全名叫晏春玲,湖北人。

姓晏的人在位于兰州市榆中县方家泉仓库区租用了几间大库房(具体几间库房只有到现场才能知道),用于存入假冒汽车配件,还租了一间小房子作为办公室。

姓晏的和她老公还雇佣了两个年轻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向兰州市一些销售“大众系列”汽车配件的汽配店送货。

对外销售的“大众系列”汽车配件主要有“大众系列”汽车保险杠、大灯、尾灯、中网等,基本销售的汽车上的塑料件。

(2)正品“大众系列”汽车配件是由大众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生产并直接销售给“大众系列”4S店和代理商的,我们核实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4S店并未授权给这个姓晏的人经营汽车配件店,对外销售“大众系列”汽车配件也没有给其发货,所以能确定这个姓晏的人对外销售的是假假冒“大众系列”的汽车配件。

主要是从浙江、江苏一带的生产厂家,这些生产厂家都是未经大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而私自生产汽车配件的,它们经常变换地址和联系方式。

我们观察多数情况是物流配送的货车将假冒汽车配件直接送到姓晏的人租用的库房里。

姓晏的人和其老公一般在租用的办公室里待着,客户需要假冒汽车配件一般会给办公室打电话,也可能通过微信或QQ联系要货,然后姓晏的人和她老公根据客户需要的型号和数量安排雇来的两个年轻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去送货。

主要销往兰州市内经营“大众系列”汽车配件的汽配店,比如榆中县、东岗东路一带、排洪南路一带的汽配城。

这个姓晏的人知道其对外销售的“大众系列”汽车配件是假冒的,她没有取得大众(中国)技资有限公司授权销售“大众系列”汽车配件,并且这个姓晏的人销售的汽车配件是从南方城市一些无生产资质的小工厂里购进的,并且她用来经营汽车配件所用的库房和办公室无任何标志,比较隐蔽。

假冒汽车配件进价较低,销售利润非常大,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法商人存在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销售假冒汽车配件。

三、证人证言 1、庄某的证言证实:(1)我在兰州市城关区家名为城关区鱼儿沟鑫永顺汽配经营部。

我是于2015年6月2日在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登记注册的名称是城关区鱼儿沟鑫永顺汽配经营部,主要经营各种汽车配件,我是该经营部的实际负责人。

我经营的主要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汽配经营部有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是庄某,是我本人的名字。

我经营的鑫永顺汽配店平时主要对外销售“大众牌”系列、奇瑞等汽车配件。

平时进货主要是从济南、北京的汽配城。

具体名称我不记得了,还有就是从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进货,老板的名字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老板娘叫晏春玲。

我从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处购进的主要是“大众牌”系列的各种汽车配件。

具体是大众牌汽车系列的大灯、尾灯、雾灯、雾灯框、轮毂盖、水箱框架等汽车配件,应该都是假冒产品。

我从位于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购进的大众牌汽车系列的大灯、尾灯、雾灯、雾灯框、中网、轮毂盖、水箱框架等选车配件,首先他们给我的进货价格比正规的“4S”店购进的价格便宜的多,其次他们的货都是从江苏那边的小作坊厂发过来的。

在我从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进货的时候,该店的老板娘晏春玲给我讲过,他们店里的大众牌汽车配件都是高仿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不是正品。

高仿的品牌产品就是仿制的一些品牌汽车的塑料制品。

像大灯、中网这些,其实说白了也就是假冒产品。

正规配件的价格比较高,是从“4S”店购进的。

“4S”店不会给我们这样的小店供货的。

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给我店里销售大众牌汽车配件应该是没有取得大众厂家的许可,如果有的话他们给我们销售的大众牌汽车配件价格比“4S”店的价格不会便宜那么多。

给我卖的大众牌汽车配件比别的店里的价钱低,质量也很一般。

(2)我购进了多少假汽车配件我没有记住,都是从我店里零售给客户的,一般都是客户向我要配件,我店里如果没有,我就给兰州市场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的老板娘晏春玲打电话。

从她那里购进,她负责安排人把货送到我店里,我再卖给客户,从中赚取点差价。

我进了一年左右的货。

具体进了多少货的详细数字我确实记不清了。

我大概从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进了有一年左右时间的货,大概有个2、3万元的假汽车配件。

我从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购进大众牌汽车配件后,该店的老板娘晏春玲会到我店里来收取货款,我就以现金方式给她支付货款。

平时买他们的货没有留下凭证和清单。

主要是正规的大众厂家不给我们这些店供货,我们没有进货渠道只能从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这里进货,而且他告诉我们他们销售的大众牌汽车配件是高仿的假冒产品,为了挣钱,所以我们也就给别人卖了。

(3)晏春玲,女,30多岁,江苏人,她的电话是×××,见了人我认识。

送货的人不认识,我们和送货的工人不打交道。

2、米某1的证言证实:(1)我在兰州市城关区家名为城关区鱼儿沟众成汽配部。

是2014年12月24日在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登记注册的名称是城关区鱼儿沟众成汽配部,主要经营各种汽车配件,我是该经营部的实际负责人。

有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是米某1,是我本人的名字。

我经营的众成汽配店平时主要对外销售“大众牌”的各种汽车配件,平时进货主要从上海的汽配城,具体名称我不记得了,有些“大众牌”的外观汽车配件是从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进货,老板姓陈,老板娘叫什么我不知道,老板娘的电话×××,这两个人我见过,见了我认识。

我从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购进的汽车配件县体是大众牌汽车系列的大灯、尾灯、雾灯、等灯框、中网、轮毂盖、大前框架等汽车配件。

这些汽车配件都不是原厂的配件是副厂造的高仿假冒产品。

高仿的品牌产品就是仿制的一些品牌汽车的塑相制品,像大灯、中网这些,其实说白了也就是假冒产品。

他们给我的进货价格比正规的“4S”的价格要便宜得多,再说了正规的“大众”也不会给我们配货的,所以我就知道我从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购进的大众牌汽车系列汽车配件是高仿的假冒产品。

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给我店里销售大众牌汽车配件应该没有取得大众厂家的许可,如果有的话他们给我们销售的大众牌汽车配件价比“4S”店的价格不会便宜那么多,质量也很一般。

(2)我从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购进多少假汽车配件,我店里如果没有,我就给老板娘打电话,她就安排人把货送到我的店里,我再卖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我从兰州市榆中县的“金利汽配销售部”进了一年左右的货,具体进了多少货的详细数字我确实记不清了。

进了有一年左右时间的货,大概有3万元左右的假冒“大众牌”汽车配件。

每次他们店的老板娘会到我店里来收取货款,我就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她货款,没有凭证和进货清单。

主要是正规的大众厂家不给我们这些店供货,我们没有进货渠道,为了挣钱,只能从这里进货加价卖给别人了。

(3)“金利汽配销售部”老板姓陈,30多岁,江苏人;

老板娘,30多岁,江苏人,她电话号码×××,见了人我认识,其他的信息我不知道。

送货的人我不认识,我们和送货的工人不打交道。

3、王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兰州市城关区家名为“同一”货运部的物流公司,我是同一物流公司的老板。

“城关区同义货运部”,我当时注册这个物流公司起的名字叫“同一”物流,我公司的广告牌都做好了,工商部门通知我说“同一”这个名字已经被注册使用了,我就改成了“同义物流”,但是我对外经营时还是叫“同一物流”。

我认识陈宇飞,他经常通过我们收发货,晏春玲我也认识,是陈宇飞的老婆。

他们通过我的物流公司主要从江苏省丹阳市界碑镇给甘肃省兰州市发汽车配件,主要是一些汽车的灯具、中网、保险杠等,具体是些什么东西我不太清楚,都是成箱发来的。

我都没有打开看,陈宇飞和晏春玲就雇上个货车拉走了,是真的还是假的我就说不清楚了,他们是从2018年4月份左右开始至今,从我公司收发汽车配件的,货运单上的联系人是“沙某”,我不认识沙某。

他们在我的同一物流公司收发汽车配件时,货运单上联系地址只是写了“兰州”,我知道陈宇飞和晏春玲拉运来的汽车配件存放在榆中县的库房里,是他们拉运汽车配件的司机郭某告诉我的,我公司的电脑里每一单货物都有凭证,清单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

他们从2018年4月份至今,通过我的同一物流从江苏省丹阳市界碑镇发了4255件汽车配件,运费一共82381元,运费他们都是现结的。

陈宇飞,男,30多岁,戴个眼镜,江苏人;

晏春玲,女,30多岁,江苏人,其他的情况我不太清清楚。

4、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左右,位于甘肃省榆中县住处我自建的房屋空闲,我就想租赁给别人挣些房租钱,我就对外发布了房屋租赁的广告。

陈宇飞就打电话给我问我房屋租赁的情况,我和陈宇飞通过电话谈完后,2016年7月6日,我和陈宇飞签订了一份《库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签订的时候是我以我老公董国军的名义和陈宇飞签订的该合同,合同的甲方是董国军,乙方是陈宇飞,房屋租赁的具体位置是甘肃省榆中县自建库房,面积大约为200多平方,租赁期限为2年,签订日期从2016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每年的租金为2万元,签完合同我就把房屋钥匙交给了陈宇飞使用该房屋至今。

我和陈宇飞签订的库房租赁合同我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

陈宇飞刚开始租赁的时候说是用来当仓储的,后来我知道陈宇飞租我自建的库房用来存放各种汽车配件,我从物品的外包装看是“大众品牌”的各种汽车配件。

(2)位于甘肃省榆中县上为了统一管理,对村上自建房屋进行了编号,该库房门上只有我们村上喷印的“方5043”字样,至今再无别的标示。

该库房的实际使用人是陈宇飞。

陈宇飞租用我的上述库房后,从外面购进来大量的“大众品牌”的各种汽车配件存放在该库房,然后再销售到社会上,具体从哪购进又销售到哪里去我就不清楚了。

陈宇飞存放在位于甘肃省榆中县标有“方5043”字样的自建库房内的“大众品牌”的各种汽车配件,是否有“大众”公司的授权文书我不清楚,汽车配件是真是假我也不清楚。

房租都是陈宇飞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给我老公的,我老公的微信号和银行转账号我不记得了。

陈宇飞,男,30多岁,戴个眼镜,江苏人,电话号码是180××××6880,其他情况我不了解。

5、赵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华盛农产品仓储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们从2015年开始进行房屋租赁。

我们对外租赁的房屋位于兰州市榆中县房屋),房屋租赁给一个30多岁的男子,名字叫“陈金良”,我们平时叫他陆老板,他的电话是180××××6880。

2015年4月份我们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租赁期限为3年,从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当时“陈金良”为什么使用“兰州金利汽配部”和我公司签订合同我不知道,“陈金良”说这是他的公司,但是没有给我们看营业执照,他租赁后用于储藏、批发、销售大众牌汽车配件,是否经过了大众公司的许可就不知道了,他具体批发销售哪些配件型号、种类我也不知道。

“陈金良”和他老婆共同经营,他们雇佣了两个员工搬运汽车配件,具体是如何销售的我不知道。

2018年1月30日,“陈金良”和我公司进行了续签合同,但是是打电话续签的,他老婆给我们公司缴纳了2018年至2019年的一年的房租。

我能辨认出“陈金良”和他老婆。

6、雍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7年11月份左右到“金利汽配销售部”打工的,主要负责送货,我是司机。

陈宇飞经营的“金利汽配销售部”还叫榆中程亮汽配销售部,但对外一直叫的是“金利汽配销售部”,位于榆中县,老板是陈宇飞,老板的老婆晏春玲他们都在“金利汽配销售部”工作,店里还有四个员工,2个搬运工是张某和小曹(具体名字我不清楚),我和米某2是送货司机。

陈宇飞主要负责该店的经营工作,晏春玲主要负责接听客户电话,联系销售客户,在库房统计货品数量,安排工人摆货、送货。

主要销售“大众”汽车的大灯、尾灯、雾灯、中网、中网支架、轮毂盖等汽车配件,我不知道是否有“大众”公司的授权,也不知道是真品还是假的。

我上班时具体是在陈宇飞租用的库房拉运货物,库房位置在榆中县上红沟华盛仓储公司6号、7号库房,还有一个小库房是在方家泉村村民自建的房屋库房,具体门牌号我记不清了,库房门上印有“方5043”的字样。

库房存放的都是“大众”系列的各种汽车配件,这些配件都是陈宇飞从外面购买回来的,通过“同一物流”(音)公司拉运到库房的,货物的收件人写的是沙某,沙某是陈宇飞的母亲,我也不知道收件人为什么要写沙某,我上班到现在一直这样写,实际购买人就是陈宇飞,从哪购买来的我不知道。

这些汽车配件我知道的是销售到了兰州、西宁各个汽配城,我主要负责兰州市区汽配城的配送,具体哪些汽配城我不清楚,其他地方有没有我不知道。

老板陈宇飞和晏春玲联系好西宁的客户,安排工人把货配好,装到他购买的甘A×××××小微货车里,我就负责开车把货拉到兰州南山路的汽配城了,具体店名我记不清楚了,陈宇飞和晏春玲会给我相应的货运清单,我到地方就按货物清单上的联系方式通知客户过来取货。

这些客户我记得有“金奥”、“兴旺”、“友联”,这些都是卖汽车配件的店,具体名称我不知道。

陈宇飞每个月给我3500元的工资,我是在58同城上投的简历,陈宇飞打电话让我上班的。

7、米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2018年3月24日左右到“金利汽配销售部”打工的,我主要负责送货,“金利汽配销售部”位于榆中县,老板是陈宇飞,老板的老婆晏春玲他们都在“金利汽配销售部”工作,店里还有四个员工,2个搬运工是张某和小曹(具体名字我不清楚),我和雍某是送货司机。

我负责把陈宇飞租用库房内的“大众”系列汽车配件拉运到西宁客户那里,还有兰州也有销售,其他地方我不知道。

老板陈宇飞和晏春玲联系好西宁的客户,安排工人把货配好,装到他购买的甘A×××××箱式货车里,我就负责开车把货拉到西宁市城东区南山路公交车停车场了。

陈宇飞和晏春玲会给我相应的货运清单,我到地方就按货物清单上的联系方式通知客户过来取货,客户的具体名称我不知道。

这些配件是否是真的我不知道。

陈宇飞每个月给我3500元工资,我是在58同城上投的简历,陈宇飞打电话让我上班的。

8、郭某的证言证实:“同一物流”货运部安排我及雇佣我,拉运“沙某”的汽车配件到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库房的时候,都是榆中程亮销售部的一个30岁左右的老板娘联系我的,我将配件送到的时候也是老板娘接货的,这个老板娘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

具体程亮汽配销售部的经营者、老板及负责人是谁我不知道。

从2017年11月份左右我在“同一物流”货运部上班期间就开始安排我给“沙某”拉运汽车配件了,2018年2月份我从“同一物流”货运部离职后,自己做货运生意,“同一物流”货运部就继续开始雇佣我给“沙某”拉运汽车配件。

具体地址就是兰州市榆中县库。

我不知道方家泉村“方5043号”库房。

具体拉运的我只知道是“大众”品牌的汽车配件,具体型号我不知道。

“大众”品牌的汽车配件,是从江苏省丹阳市发货的,具体的发货单位和个人我不知道。

我给“沙某”大约拉运过20多次汽车配件,具体我记不清了。

我只负责拉运送货,而且每次都有包装箱包装,看不到里面具体的型号。

每次送货“同一物流”货运部就会告诉我地址,让我拿着“同一物流”的托运单和一个装有“出库单”或者“送货单”并写着“沙某”名字的信封,让我将汽车配件送到兰州市榆中县库房,然后榆中程亮汽配销售部30岁左右我觉得叫“沙某”的老板娘就会收货。

“沙某”将我拉进一个名称叫“沙某”的微信群里,在这个微信群里,“沙某”的微信名称叫“金利”、微信号是×××。

“沙某”其他的联系方式我不知道。

9、曹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榆中程亮汽配销售部打工,帮陈宇飞、晏春玲对外销售假的上海大众汽车配件,是我上班的时候听员工说的,再一个销售正规的汽车配件谁会藏在山窝窝里面销售,我是2018年8月12号左右来榆中程亮汽配销售部干仓库搬运员,陈宇飞、晏春玲就是批发来汽车配件然后再卖出去。

榆中程亮汽配销售部销售的是汽车的大灯、尾灯、雾灯、中网、中网支架、轮毂盖等汽车配件,是大众,雪佛兰、奇瑞这些车的配件。

榆中程亮汽配销售部销售的大众品牌的配件没有大众公司的授权,他们都是在哪里购买的我不知道,我整理配件时箱子写的基本上都是从江苏丹阳市发来的,货源都是陈宇飞、晏春玲的,我就是小工,分配件,收件人都是“沙某”,沙某是谁我不知道,我想因为卖的是假配件,他们害怕别人查,编的沙某。

他们是怎么销售的我不知道,他们有个送配件的厢式车,老板联系好谁要配件后,让我们装好,那个人送配件,具体怎么联系都是他们夫妻俩。

送货的员工一个叫米某2,一个姓雍,具体叫什么不知道。

库房在在榆中县方家泉村,没有具体的门牌号,××库房、7号库房,还有一个“方5043”号库房,是老板租的。

用来存放汽车配件,这些汽车配件是用来卖的。

6号库房、7号库房放的基本都是没厂标的汽车配件,假冒的上海“大众”配件不多,“方5043”号库房放的全是假冒的上海“大众”配件。

这些汽车配件都是陈宇飞、晏春玲的,是他们卖的,都是假冒的。

他们都是租库房偷偷地卖汽车配件。

他们给我每个月的工资说的是3500元,我才来了一个月,还没有发过。

我是在58同城上投的简历,陈宇飞给我打电话让我上班的。

主要销往兰州市场上经营大众的汽配件,部分销往甘肃张掖、青海、西宁等地的经营上海大众配件的汽配店,具体的我也不知道,我就是个打工的,感觉工资还高,就想先干着。

10、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7年3月1日到陈宇飞经营的榆中程亮汽车配件销售部上班的。

我是从网上看到陈宇飞发的招聘信息,才来销售部上班的,我主要负责销售部的装卸工作,如果销售部外面来货或者往外面拉货时,我就负责装卸货物。

陈宇飞经营的“榆中程亮汽车配件销售部”主要经营的是对外出售汽车的各种外观配件,主要对外销售汽车的大灯、尾灯、雾灯、雾灯框、中网、轮毂盖、水箱框架等配件。

在该销售部上班装卸货物的时候,货物的外包装上写的就是上述这些汽车配件的名称,在装卸货物的时候有时打开的也见到过上述汽车配件。

主要销售的就是大众系列的汽车外观配件。

对外销售的各种汽车配件都是从外面拉来的,具体从哪拉来的我不知道,具体销售到什么地方我不知道。

库房存放的汽车配件都是陈宇飞、晏春玲用来卖的,汽车配件的真假我不清楚,陈宇飞每月给我3500元的工资。

陈宇飞,男,30多岁,江苏人,电话是180××××6880,其他情况我不清楚。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2018年9月18日经张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2号照片(陈宇飞)就是榆中县程亮汽配销售部的老板陈宇飞。

2018年9月18日经张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5号照片(晏春玲)就是榆中县程亮汽配销售部的老板娘晏春玲。

2018年9月17日经常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5号照片(晏春玲)就是在兰州市榆中县方家泉仓库区长期租用库房大量囤积并销售假冒大众系列汽车配件的女老板。

2018年9月27日经庄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5号照片(晏春玲)就是金利汽配的老板娘晏春玲。

2018年10月8日经米某1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2号照片(陈宇飞)就是金利汽配的陈老板。

2018年10月8日经米某1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5号照片(晏春玲)就是金利汽配的老板娘。

2018年9月20日经王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5号照片(晏春玲)就是我公司收发货的晏春玲。

2018年9月20日经王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2号照片(陈宇飞)就是我公司收发货的陈宇飞。

2018年9月25日经龚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2号照片(陈宇飞)就是租我库房的陈宇飞。

2018年9月21日经赵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5号照片(晏春玲)的女子就是租用我公司名下的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库房,用于存放汽车配件的“陈金良”的老婆。

2018年9月21日经赵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2号照片(陈宇飞)的男子就是租用我公司名下的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库房,用于存放汽车配件的“陈金良”。

2018年9月19日经雍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2号照片(陈宇飞)就是陈宇飞。

2018年9月19日经雍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5号照片(晏春玲)就是晏春玲。

2018年9月19日经米某2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5号照片(晏春玲)就是晏春玲。

2018年9月19日经米某2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2号照片(陈宇飞)就是陈宇飞。

2018年9月17日经郭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5号照片的女子(晏春玲)就是榆中程亮汽配销售部我觉得叫沙某的老板娘。

2018年9月17日经曹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2号照片(陈宇飞)就是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库房和方家沟“方5043”库房的榆中县程亮汽配销售部,销售假冒的“大众”公司汽车配件的老板陈宇飞。

2018年9月17日经曹某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5号照片(晏春玲)就是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库房和方家沟“方5043”库房的榆中县程亮汽配销售部,销售假冒的“大众”公司汽车配件的老板娘晏春玲。

2018年10月22日经晏春玲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照片中2号(庄某)是鑫永顺汽配经营部的负责人。

2018年10月22日经晏春玲对混杂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照片中2号(米某1)是众成汽配的负责人。

2018年9月18日陈宇飞对其销售的假冒大众配件的仓库和货物进行辨认。

2018年9月18日晏春玲对其销售的假冒大众配件的仓库和货物进行辨认,提供宣传名片两张。

五、鉴定意见及鉴定资质 (1)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2018年9月17日,该公司对在榆中县方家泉村华盛仓库区6号、7号、方5043号库房的陈宇飞处查获的标注大众商标产品包括大灯、中网、水箱框架、雾灯、尾灯、轮毂盖等1073件大众牌汽车配件真伪进行鉴定,经鉴定系假冒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

(2)产品价格说明证实: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查获的相同型号的大众汽车配件进行价格说明。

(3)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各证实: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授权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处理一切知识产权事宜。

商标注册证明也证实VOLKSWAGENAG在第12类商品上使用的“VW”商标已于2015年10月1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G623168,有效期自2014年2月18日至2024年2月18日。

(4)兰州市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库房和方家沟“方5043”库房查获1073件“大众牌”汽车配件认定总价格410948元。

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宇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1)我是2014年6月来的兰州,专门来贩卖汽车配件,卖的有真有假。

2016年8月8日,我在榆中县工商局注册登记了榆中程亮汽车配件销售部。

我注册登记并且领了营业执照,但是销售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都是贴牌的,也可以说是假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所以我的榆中程亮汽车配件销售部没有取得大众汽车公司的授权或许可。

我在甘肃省榆中县华盛仓储园6号、7号仓库卖假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

榆中程亮汽车配件销售部注册地是甘肃省榆中县上红沟C区6号,我卖汽配实际经营地是甘肃省榆中县华盛仓储园6号、7号仓库,其实这两个地址是一回事,只是当地人对这两个地址叫法不一样。

我租用榆中县华盛仓储园6号、7号仓库有签订合同,是和赵某签订的。

我租用榆中县华盛仓储园6号、7号仓库是储放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的,这些汽车配件都是用来卖的。

储放在榆中县华盛仓储园6号、7号仓库的上海大众系列汽车配件,没有经过任何授权许可。

除了租用榆中县华盛仓储园6号、7号仓库,我还租用了方家泉村口向西200米处的方5043号仓库。

都是储放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的,这些汽车配件都是用来卖的。

我储放在方家泉村口向西200米处方5043号仓库的大众牌系汽车配件也没有经过任何授权许可。

这3个仓库里存放的汽车配件全部是我的,我是用来卖的。

我是老板,就我一个人负责卖,没有正规的店。

榆中县华盛仓储园6号、7号仓库卖汽车配件,有人要货我就送货过去。

库房外没有贴卖配件的标识。

我仓库存放的大众牌汽车系列的大灯、尾灯、雾灯、雾灯框、中网、轮毂盖、水箱框架等都是假的。

真的汽车配件都是从正规的厂家购买的,我销售的汽车配件都是廉价的从丹阳市界碑镇的小生产作坊购进的,这些小作坊大多数没有生产汽车配件的资质。

从哪些小作坊进的货我说不上,从何人手里购买的我记不住了,我销售假汽车配件是为了挣钱。

我从江苏省丹阳市界碑镇购进的假汽车配件是我通过打电话预定好汽车的品牌配件型号,他们通过物流给我发过来,我再雇用大车拉到仓库,他们是通过同一物流给我发货。

电话号码我记不住了。

我是通过银行用现金给他们订款,我卖假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有销售出库清单。

我雇佣了2个工人,一个叫曹某、另一个叫张某。

我买了个三轮电瓶车往外送货,要的量大我就雇货运公司给我送货。

我就是雇佣他们两个工人每个月给他们发3500元的工资。

我将假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主要销往兰州周边市场、青海西宁、西藏拉萨等地经营大众牌配件的汽配店,销往外地用的是天一物流公司。

销售给哪些汽配店具体记不住了。

那些卖汽车配件的店在汽配大全书上打广告,我给他们打电话进行推销。

有时候我给他们发名片。

他们也知道我卖的是假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就是念图便宜。

他们的付款方式就是兰州当地周边的汽配店一次结算清,通过现金方式,外地的汽配店是通过货到付款。

2017年9月17日在榆中县华盛仓储园6号、7号仓库、方家泉村口向西200米处“方5043”号仓库假大众系列汽车配件具体数量是:1.大众牌大灯68套,型号:1EJ011183;

2.大众牌中网19个,型号:18D853653;

3.大众牌中网88个,型号:18D853651;

4.大众牌水箱框架13套,型号:6RD805588G;

5.大众牌大灯5套,型号:18D941016;

6.大众牌中网41个,型号:l8D853653;

7.大众牌中网186个,型号:56D853651;

8.大众牌大灯41套,型号:34G941006;

9.大众牌大灯93套,型号:Ll8G941006;

10.大众牌雾灯50套,型号:18G941662;

11.大众牌尾灯49套,型号:L18G945095;

12.大众牌轮毂盖420个,无型号。

这些汽车配件都是假的。

我给别人卖的这些假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品种和型号很多,具体每样我是以多少钱购进的,我也记不清了。

我给别人卖的这些假冒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的价格我确实记不住,我一般都是在购进的价格基础上加10%~15%左右的利润,然后再卖给别人的。

我销售假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将近四年了,具体卖了多少,我记不清了,一年获利10万元左右,四年获利了30多万元。

我销售假冒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获得的赃款我都日常生活中花掉了或拿着这些钱进货了。

我知道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是违法行为,为了赚钱。

我给别人卖假汽配时使用了两部手机,号码就是我自己的号码:180××××6880,有时也用微信上联系些客户但是次数很少。

我的微信号就是我使用的180××××6880这个号。

(2)2018年9月17日,在榆中县华盛仓储园6号、7号仓库,方家泉村口向西200米处方5043号仓库进行检查时,收货单上写的收货人名字是沙某是因为当时从厂家购进这些假冒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我给厂家留的是我母亲沙某的名字,联系方式是我本人的电话号码:180××××9908、180××××6880。

我第一次购进假冒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留的是我母亲沙某的名字,后来我嫌麻烦我也没通知厂家,这些假冒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都是我购进的,我购进这些假冒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是给各大汽配城出售的。

我的销售清单是“金利汽配销售出库清单”,这是安装电脑系统时,电脑将销售清单系统自动默认的名字。

(3)我是以“金利汽配销售部”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的。

其余供述与之前供述基本一致。

(4)我老婆晏春玲主要是照顾小孩,给我和送货的工人们送货,再就是接听客户的电话,安排工人们摆货,有时候我忙不过来的时候,晏春玲还帮我到卖出去汽车配件的客户跟前结账。

我主要销售上海大众、一汽大众、别克、雪佛兰、奇瑞等汽车品牌的外观配件(汽车大灯、保险杠、中网、后视镜)的批发。

我销售的大众牌系列的汽车配件都是贴牌的,也可以说是假的大众系列的汽车配件。

我没有经过授权。

真的汽车配件都是从正规厂家进的,我销售的汽车配件都是廉价从丹阳市界牌镇的小生产作坊购进的,这些小作坊大多数没有生产汽车配件的资质。

我通过电话预定好汽车配件型号,他们通过物流给我发过来,我再雇佣大车把汽车配件拉到榆中县华盛仓储园6号、7号仓库,方家泉村口向西200米处方5043号仓库。

大多数时候我通过现金给他们结账,个别几次通过银行用现金给他们汇款。

我现在被抓了,我的账号想不起来了,对方的账号我也说不上了。

我卖假的大众系列的汽车配件基本上没有进货和销货清单,我都是进完了、销售掉以后,就把清单销毁了,没有存留。

2018年9月17日被你们查扣的个别记账清单是我进货的时候厂家会给我附一份清单,刚好被你们查获了。

因为我卖的大众配件是仿冒的,不能留底子。

我将假的大众牌汽车配件主要是销售往兰州周边的市场、青海西宁、西藏拉萨等地经营大众牌配件的汽配店。

我将假的汽车配件销往外地用的是天一物流公司。

我给城关区鱼儿沟鑫永顺汽配经营部销售过假的大众配件,大概在2017年10月份开始时,具体日期想不起来了,就是他打电话给我要货,我就安排工人给他送过去,货到之后就给我结账。

具体销售了哪些我记不清了。

我给城关区鱼儿沟众成汽配部销售了假的大众汽车配件,大概有1-2万元左右,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我好像记得众成的账也是我媳妇去结的。

销售清单也没有。

城关区鱼儿沟鑫永顺汽配经营部和城关区鱼儿沟众成汽配部我给他们销售的汽车配件他们应该知道是假的,我给他们告诉过我们给他们销售的汽车配件不是原厂的,是副厂的,我给他们的价格也比较低,就是给他们销售的假的汽车配件。

我老婆晏春玲去他们店里收货款,他们都是以现金方式给我们支付的。

卖汽车配件的店在汽配大全书上打广告,我给他们打电话进行推销,有时候我给他们发名片。

兰州当地周边的汽配店结算一次结清,以现金的方式,外地的汽配店是通过货到付款。

我之前说的都是实话,只是有些地方我记错了,以我这次说的为准。

(5)是从2014年接受我母亲沙某的汽车销售生意后,开始陆续销售假冒大众系列品牌商标的汽车配件。

自2014年至2018年8月期间,实际已经销售的假冒大众系列品牌商标的汽车配件的数量及数额我记不清了。

我和晏春玲没有做过财务统计,没有财务凭证。

有出库单,有些客户需要出库单,我就从电脑里打印一份出库单,但是每次都不会保存,因为我销售的是假冒产品,如果保存留底了,害怕出事被查,所以每次打印完出库单,我就删除了电子版的出库内容。

每一次销售完假冒大众系列品牌配件之后我或者晏春玲就会随手撕毁相应的出库单,所以现在没有了。

我和晏春玲自2014年至2018年8月期间,实际已经销售的假冒大众系列品牌商标汽车配件盈利金额我记不清了,销售假冒和正品配件共盈利累计30多万元。

我主要是销售给兰州周边市场、青海西宁、西藏拉萨等地经营大众牌配件的汽配店,这些汽配店的具体名称及老板的名字我记不清了。

大部分都是现金收取,还有一部分是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然后物流公司给我结算的现金。

我们不可能在销售假冒大众牌汽车配件时,提供微信账户和银行账户收取货款时,我们都是现金结账。

我和晏春玲可能向他人提供过两三次微信账户和银行账户收取货款,那么当时销售的肯定是正品的汽车配件。

我原来在公安机关供述,说是小作坊还给我提供过银行账户信息,账户信息是什么我忘记了。

联系电话多少我也忘记了。

2、被告人晏春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1)我是2013年3月份来的兰州和我老公一起销售汽车配件的。

我老公陈宇飞经营的汽车配件销售部叫榆中程亮汽车配件销售部,是在榆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经营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点是兰州市榆中县上红沟华盛仓储公司****库房,经营者是陈宇飞。

我老公陈宇飞主要负责进货、销售,我主要是接听客户的电话,在库房帮忙统计货品数量,安排工人摆货,还有就是照顾小孩。

我们销售的汽车配件主要是上海大众、一汽大众、别克、雪弗兰、奇瑞等汽车品牌外观配件(汽车大灯、保险杠、中网、后视镜)的批发。

有一部分是没有授权的大众品牌的汽车配件,也就是假冒的大众品牌的汽车配件。

我们没有经营的店面,,经营地点就是在租用的兰州市榆中县上红沟华盛仓储公司****库房我们有三个库房,分别是兰州市榆中县上红沟华盛仓储公司6号库房、7号库房、还有一个小库是在兰州市榆中县村民自建的房屋库房,具体门牌号码我记不清了,在库房门上印有“方5043”的字样,兰州市榆中县上红沟华盛公司6号、7号连体库房是跟兰州华盛农产品有限公司赵某签订的库房租赁合同,租金是每年145000元,小库房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是每年20000元。

小库房的房东是谁我不知道,我老公陈宇飞应该知道的。

我们销售的假冒“大众品牌”的汽车配件都存放在华盛仓储公司6号、7号库房和印有“方5043”字样的小库房,存放的汽车配件全部是我老公陈宇飞的。

华盛仓储公司6号、7号库房和印有“方5043”字样的小库房存放的汽车配件,都是用来卖的,我老公陈宇飞负责销售汽车配件。

都是仿冒的大众品牌的中网、大灯、后尾灯、轮毂盖等配件。

具体数量有:1.大众牌大灯68套,型号:1EJ011183;

2.大众牌中网19个,型号:18D853653;

3.大众牌中网88个,型号:18D853651;

4.大众牌水箱框架13套,型号:6RD805588G;

5.大众牌大灯5套,型号:18D941016;

6.大众牌中网41个,型号:l8D853653;

7.大众牌中网186个,型号:56D853651;

8.大众牌大灯41套,型号:34G941006;

9.大众牌大灯93套,型号:Ll8G941006;

10.大众牌雾灯50套,型号:18G941662;

11.大众牌尾灯49套,型号:L18G945095;

12.大众牌轮毂盖420个,无型号。

正品的汽车配件都是从正规厂家购进的,我们销售的汽车配件都是廉价从丹阳市界牌镇的小生产作坊购进的,这些小作坊大多数没有生产汽车配件的资质。

从哪些小作坊购进的假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具体我不清楚。

我从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一个叫做姚建青的常州人的手里进货的,姚建青是给我们发货的,具体是不是生产的我不清楚。

平时我们就是通过打电话联系的要货和发货的。

姚建青主要给我们发大灯、中网、保险杠,他是常州人,男的,年龄大概在37岁左右,联系电话是137××××4252,我没有见过他,所以其他信息我不了解。

他是通过同一物流给我发货。

我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他付款的。

我卖假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有销售出库清单。

我们四年前从我婆婆手里接过这个生意的,当时安装电脑系统时电脑将销售出库清单系级输入的是“金利汽配销售出库清单”,这就是我们销售假的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所用的销售出库清单。

我婆婆叫沙某,也是我们收货的时候留的名字。

当时给店家留的就是我婆婆沙某的名字,后来我们没有再去给供货的厂家和供货商更改名字,所以收货人一直就是沙某,但实际上货全部是我们自己的。

我们是通过批发方式销售,我雇佣了4个工人,曹某和张某是负责搬货的,米某2和雍某是负责送货的。

他们没参与销售汽车配件,就是雇他们负责搬货和送货,工资每人4000元。

我们主要销往兰州周边的汽配市场、青海西宁、西藏拉萨等地经营大众牌配件的汽配店,用的是天一物流公司、四海星辰物流公司等。

我们销售给兰州周边的汽配店的具体名字记不住了。

这些汽配店从我们处购买汽车配件是因为以前我们卖微型车配件的时候他们就知道我们,后来就会打电话过来问有没有大众的,慢慢的大家都知道了。

他们都知道我们卖的是副厂的货,实际上就是假货。

他们有微信支付的,也有转账的,微信是付给我了,转账的我老公和我的银行卡都有。

我的微信号是×××,我的银行账号是建设银行尾号3002的银行卡,具体账号我没有记住,陈宇飞的银行账号我不清楚。

我们购进的假冒的汽车配件价格是远远低于正品价格的,具体的价格我记不清了,我们在购进价格上加10%-15%后销售。

我们销售假冒大众牌系列汽车配件将近四年了,具体卖了多少,我记不清了。

我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就是为了赚钱。

(2)我们销售的大众品牌的汽车配件没有上海大众、一汽大众、别克、雪佛兰、奇瑞等公司的授权。

销售假冒的汽车配件盈利是多少我也不知道。

(3)我和陈宇飞从2017年8月份开始给城关区鱼儿沟鑫永顺汽配经营部销售假冒大众汽车配件的,销售了哪些假冒的大众牌汽车配件,价格分别是多少,我记不清了,我们给他销售了大概1万元左右的假冒大众牌汽车配件,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销售账单完结账就销毁了。

我和我老公陈宇飞从2017年10月份开始给城关区鱼儿沟众成汽配销售假冒大众配件的,销售了哪些汽车配件,价格分别是多少我记不清了,大概几千元左右,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销售账单完结账就销毁了,我们给鑫永顺汽配经营部和众成汽配销售假冒大众牌汽车的配件没有销售清单,这两个销售部的负责人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但是人我见过。

我们给他们说过给他们销售的不是原厂的大众汽车配件,是副厂的,给他们的价格也比较低,就是我和陈宇飞给他们销售的是假冒的大众牌汽车配件,他们都是以现金方式给我们支付的货款。

(4)我和我老公给城关区鱼儿沟鑫永顺汽配经营部销售过假的大众汽车配件。

从2017年8月份开始,销售过哪些我记不清了。

大概销售了1万左右,我确实记不清了,我和我老公给城关区鱼儿沟众成汽车配件销售过假冒的大众牌的汽车配件,从2017年10月份开始,大概销售了几千元左右,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都没有销售清单,这两个汽配部他们都知道这是假冒的,我们给他们告诉销售的不是原厂的大众汽车配件,是副厂的汽车配件,我们给他们的价格也比较低。

我和我老公销售假冒的大众汽车配件将近四年了,具体多少我说不上了。

我之前跟你们说的都是实话,只是有些地方我当时比较紧张害怕可能记错了,像你们问我有没有购货和销货单,我说有,其实绝大多数清单都销毁了,他们查扣的个别的几张清单,我的意思是有清单,但是我拿不出来了,而且这些清单都是我和我老公陈宇飞在电脑里打的,还有收付汽配的方式,大多数都是用现金支取和收取的,用银行卡转账和微信支付的很少,就这两处和之前给你们说的不太一样,我不是说假话,我是记错了,以我这次说的为准。

(5)我之前供述属实。

我和陈宇飞是2014年开始陆续假冒大众系列品牌商标的汽车配件,主要是从2017年10月份开始大量销售大众系列品牌的商标的汽车配件,2014年至2017年10月期间,销售的假冒大众系列品牌商标的汽车配件不多,我和陈宇飞销售的假冒的大众系列品牌商标的汽车配件的数量和金额是多少我记不清了。

没有财务凭证,出库单没有保存电子版,纸质版每次都销毁了。

具体获利多少记不清了,陈宇飞应该清楚。

已销售的假冒大众系列品牌商标的汽车配件具体销售给哪些人了我记不清了,我们主要就是销售给兰州周边市场、青海西宁、西藏拉萨等地,这些人具体信息我不知道,货款大部分是现金收取的,一小部分是通过物流公司代收的。

我之前供述我和陈宇飞是通过微信和银行账户收取的是因为我和陈宇飞负责经营的榆中程亮汽车销售部,除了销售假冒的大众系列品牌商标的汽车配件,还主要销售一些汽车配件生产厂家授权的“STBP斯特部品”品牌,“HS”品牌以及常州市润之博品牌等汽车配件,除了现金收取、物流公司代收货款,还提供我和陈宇飞的银行账户和微信银行账户。

我和陈宇飞销售假冒的大众系列品牌商标的汽车配件时害怕被查,主要以现金和物流公司代收方式收取货款,不敢提供微信和银行账户。

2018年9月,我和陈宇飞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因为特别害怕,就把销售假冒汽车配件和销售品牌汽车配件的收款方式,搅到一起跟公安机关说了。

以我这次说的为准。

我说的都是事实。

已经被查获的假的汽车配件我不知道在什么地方购进的,我只记得是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的一些小作坊购进的,我们每次需要的话,给对方打电话他们就通过物流给我们发过来了,陈宇飞就给我说有一个小作坊的老板叫姚建青,其他人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了。

给小作坊的货款大部分是现金,有一部分是通过物流代付,姚建青是提供的银行账户,我给银行转账支付的货款,是通过我尾号为3002的建行卡转账支付的,具体账户信息我没有记住,我看了一下我的建行卡的交易明细,没有找见我给姚建青转账的记录。

从交易明细上看,贾汝婷等人都是物流公司的人,都是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给我支付的代收货款及借款。

甘肃汇升快递公司是给我和陈宇飞销售的STBT斯特部品、HS、常州市润之博等汽车配件的货款。

2018年11月21日,户名为西宁市城中区盛都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给我转款9800元是2018年7、8月份我和陈宇飞给西宁市城中区盛都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销售的HS品牌汽车配件的货数。

2019年1月4日户名为肃州区安顺汽车修理厂转账的6395元为2018年7、8月份我和陈宇飞给肃州区安顺汽车修理厂销售的紫祥品牌的汽车保险杠货款。

STBT斯特部品、HS、常州市润之博等汽车配件我们都有授权证书,我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及其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其他证据的均没有异议。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以盈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宇飞、晏春玲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数额有异议,认为鉴定价格过高,并提交了2019年购买相关物品的票据。

经查,本案查获的假冒商品,因没有实际销售,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依据2018年市场价格认定查获的物品价值,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晏春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宇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晏春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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