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014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塔区隆兴平价超市,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文圣区)文圣路**16134-02-080。
经营者:胡斌。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白塔区隆兴平价超市(经营者胡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