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275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楼**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红黄蓝幼儿园,,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温岭新街** 法定代表人:吴丽樱。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红黄蓝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夷山市红黄蓝幼儿园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