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5568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清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和兴日化用品经营部,住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粮油区****。
经营者:钟书伦。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和兴日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与被告郫都区和兴日化用品经营部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