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7548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
法定代表人:田中豊彦(TANAKATOYOHIKO),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英,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华清农业开发吉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锦湖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嘉,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顺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住所地:肇源县新站镇003街坊(大庆新站粮食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春英,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飞翔,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邱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成都伊势丹百货有限公司、华清农业开发吉林有限公司、黑龙江顺德米业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