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5知民初51号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旗、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老牌厨房设备销售商行,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荣基广场1号楼1层143号。
经营者:许勇。
被告:许勇,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电器)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老牌厨房设备销售商行(以下简称老牌商行)、许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板电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旗,被告老牌商行的经营者许勇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板电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第1296853号“”、第150651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老板电器系第1296853号、第15065103号商标的权利人。
老板电器成立于2010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为吸油烟机、燃气具、消毒碗柜、多功能水槽等厨房电器的制造、加工、销售等,系第1296853号“”、第1506510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二、原告拥有的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吸油烟机、家用灶具、消毒柜、电烤箱、蒸汽炉、微波炉、洗碗机、净水器等家用厨房电器产品,致力于为千万家庭创造更高品质的厨房新生活。
老板电器是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也是目前实际运营“老板”、“ROBAM"品牌的企业。
凭借行业领先的智能制道工艺、国家工业设计、优异的产品品质,老板电器现已成为市场销售的领先者、行业标准的倡导者、社会责任的先行者、中国房电器领导品牌,也由此获得中央电视台授子的“CCTV全球领先民族品牌”称号。
四十多年的发展和创新使老板电器在中国厨电领域已成为社会公认的领导品牌。
老板品牌已连续五年入围“BRANDZ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连续6年获“中房企500强首选供应商”,连续13年荣膺“亚洲品牌500强”。
2017年,老板电器荣获“全国质量奖”,是厨电唯一入选品牌;成为首批入选浙江制造的企业之一。
老板电器更是取得了吸油烟机20年国内销量第一,吸油烟机和灶具分别连续三年全球销量第一的成绩。
“老板”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
“老板”不但是老板电器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老板电器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三、被告实施了恶意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的行为。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商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老板”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主观恶意明显。
信阳市浉河区老牌厨房设备销售商行、许勇辩称,一、被告出售的“匕日老板”牌燃气灶商标有独立的商标注册证,注册编号为20388023号,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核定适用商品的范围包括:电炊具、燃气炉等。
故被告销售的“匕日老板”牌燃气灶是有合法正当来源的,其商标权受国家商标局的认可,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是相互独立的。
二、被告所出售的“匕日老板”牌燃气灶具有合法来源,该品牌燃气灶是广东中山市云驰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并授权给被告进行销售的,授权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即使被告出售的燃气灶侵犯了被告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64条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经营期间有生产商的销售授权书,且授权方广东中山市云驰电器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的有“匕日老板”的商标注册证,被告不可能预知自己出售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被告无需承担任何侵权法律责任,原告应当向该产品的生产方主张侵权赔偿。
三、原告主张150000元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相应计算的明细,也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损失数额。
根据商标法63条、64条规定,被告的侵权所得利益仅为380元。
本案被告经营店面小,没有什么生意,产品定价低,基本没有利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老板电器提供的(2020)豫信景证内民字第2888号公证书记载,被告老牌商行门头招牌及名片有“LB老板”字样,公证书后附有相应照片,但照片显示,该店门头招牌及名片所载字样实为“”(即匕日老板商标图形),本院对此不予认可。
二、老牌商行、许勇提供的经销商授权书,与原件核对一致,能够证明被告老牌商行的经营者许勇获得了中山市云驰电器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本院予以确认。
三、老牌商行、许勇提供的第20388023号“匕日老板”商标注册证能够证明许勇在获得经销商授权时,对授权商标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老板电器成立于2010年12月18日,为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949024050元,经营范围为吸油烟机、燃气具、消毒碗柜、烤箱、蒸汽炉、微波炉、洗碗机、净水器、厨房用品等。
老板电器是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也是目前实际运营“老板”、“ROBAM”品牌的企业。
第129685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为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老板电器,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电炊具;
煤气灶;
烹调器具;
冷却设备和装置;
空气调节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浴室装置;
消毒设备;
水龙头;
厨房用抽油烟机,有效期自1999年7月21日续展至2029年7月20日;老板电器系第1506510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35类的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人事管理咨询,有效期自2015年10月28日2025年10月27日。
老板电器的荣誉及知名度:2001年,注册并使用在脱排油烟机商品上的“老板”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4年,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商品上的“ROBAM老板”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0年,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燃气灶、电暖器商品上的“ROBAM老板”商标被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3年1月1日,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的燃气灶、电取暖器等上的第3613847号商标被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6年1月1日,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炊具、消毒设备、燃气炉上的第11791963号商标被延续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前述有效期均为三年。
2004年,老板(电器)企业商号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三年。
2007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上的“老板”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老板ROBAM牌家用燃气灶具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
2011年至2017年,“老板”获世界品牌实验室授予的“亚洲品牌500强”荣誉称号,有效期均为一年。
2013年,老板燃气灶、油烟机被用户推选为“中国燃气灶、油烟机市场产品质量用户满意第一品牌”。
2016年6月,杭州资信评估公司评定老板电器信用等级为AAA级,有效期至2017年5月;2016年9月,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定为“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2016年11月9日,智能大吸力吸油烟机获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授予的“嘉电”证书,有效期2年;2016年,获中国质量协会授予“2016年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
2016年,老板电器的ROBAM老板吸油烟机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有效期3年;
2017年获“第17届全国质量奖”;2017年3月,老板灶具荣获“AWE2017艾普兰奖(环保奖)”。
河南省信阳市景明公证处(2020)豫信景证内民字第2888号公证书记载: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雷宇于2020年9月6日来到我处称:杭州老板电器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第1296853号、第11791963号等商标的相应权利。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委托赵雷宇以申请人名义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9月18日上午8时57分,信阳市景明公证处委派的公证员郭某、公证人员袁某赵雷宇来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街信阳荣基广场一家网点(该经营场所门头招牌展示有“LB老板电器批发”等信息,店内营业执照上展示有“经营场所:信阳市浉河区荣基广场1号楼1层143号”等信息)。
进入该经营场所内,赵雷宇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一台燃气灶,随后赵雷宇通过手机支付宝支付380元,并截屏保存。
取得了该经营场所出具的号码为0000274盖有“信阳市浉河区老牌厨房设备销售商行”印章的《出库单》一张及展示有“LB老板”等信息的名片一张。
公证书后所附的照片显示,门头及照片实际印刷为“”商标注册图片,且其购买的产品在显著位置显示“中山市云驰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老牌商行于2019年5月24日注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许勇,经营范围为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卫电器,水暖洁具,五金电料,灯具灯饰,茶叶销售。
被告老牌商行的经营者许勇销售中山市云驰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系因获得该公司“匕日老板”商标的授权,使用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老牌商行经营者许勇审查了“匕日老板”商标注册证,注册证显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另查明,第20388023号“匕日老板”商标的注册人为中山市云驰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消毒碗柜、厨房用吸油烟机、淋浴热水器等产品上,有效期自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
经查询,该商标现已被宣告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老板电器公司系第1296853号“”第15065103号“”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应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老板电器公司的商标权;
二、如果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广东中山市云驰电器有限公司是原“匕日老板”商标权利人,该商标用于其生产的燃气灶等产品,被告老牌商行的经营者许勇经授权成为该公司燃气灶等产品信阳总代理商,并被授权使用上述商标。
老牌商行经营者许勇在获得授权时,审查了相关商标注册证,该证显示商标在有效期内,后其为方便销售,其在门头、名片上使用该商标。
现该商标被宣告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告使用“匕日老板”商标没有合法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广东中山市云驰电器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的“匕日老板”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销售案涉商品,并在门头、名片上使用“匕日老板”商标进行宣传,构成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普通经营者,在获得商标授权时审查了商标注册证,且获得广东中山市云驰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经销权,其销售的产品亦为该公司的产品,可以认定其在销售产品、使用商标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支持,结合本案维权情况,本院酌定合理费用为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阳市浉河区老牌厨房设备销售商行、许勇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信阳市浉河区老牌厨房设备销售商行、许勇支付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被告信阳市浉河区老牌厨房设备销售商行、许勇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