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606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和美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路276号金元宝于家堡购物中心一楼精灵小屋。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和美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