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453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思洁,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沛丰,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振晔小商品批发城,经营场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沿江小区3号楼1-2-2。
经营者:黎晓兰,女,199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振晔小商品批发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梅君)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