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404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五环大厦**谈**。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富侨保健养生馆,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开元国际商城**/div> 经营者:周海章,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祥伟,张羿,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富侨保健养生通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