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初1268号
案件名称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268号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原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3#楼8层21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胜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强,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星光路**增**法定代表人:初丽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刚,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初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荀春来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