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272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迪意,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凇,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
被告:成都海滨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纪方军。
被告: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砬子山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丛艳生。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海滨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艳猫粮油(大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