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知民初27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珠晖区生源百货冶金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友爱里161号。
经营者:贺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信,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衡阳市生源商业拓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生源百货冶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