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客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长安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神祥吉,山东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宿迁市宿豫区荷花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新庄街。
经营者:高萍,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审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前程糖业,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经营者:程长春,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临沂客客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宿迁市宿豫区荷花超市、宿迁经济开发区前程糖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临沂客客食品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沂客客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客客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临沂客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