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860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亿联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上梅林凯丰北路富国工业区1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064186M。
法定代表人:欧镇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华亿联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