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字1014号之一原告沁阳市豫尧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打匠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豫01知民初字1014号民事裁定书,现发现原裁定书存在笔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2019)豫01知民初字1014号民事裁定书中所有“泌阳市豫尧酒业有限公司”修改为“沁阳市豫尧酒业有限公司”正文第一、二行“泌阳市产业集聚区泌北产业园区”修改为“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