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815号原告:广东万濠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象山工业园象山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辉,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林泽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
法定代表人:周雅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万濠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林泽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广东万濠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因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万濠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5元,减半收取计3057.5元,由原告广东万濠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