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5941号 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135号)7楼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TPB77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媛,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商城花园某某婴童用品店,经营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马某某。
被告: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告:漳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东园镇。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商城花园某某婴童用品店、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漳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受理。
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