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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如洁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2民初547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如洁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如洁旅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547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如洁旅馆,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海北镇慧海佳苑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96MA094X541E。

经营者:韩俊军,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芦台海北镇大韩庄1区3排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方,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竞,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如洁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2019年10月31日,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如洁旅馆于2019年10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将和解协议中的款项给付原告,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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