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021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小军,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