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287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惠家百货商贸行。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南干道东段南华小区临街综合楼1层东3户。
经营者:王佰磊。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惠家百货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惠家百货商贸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