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5知民初9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曙红,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陈曙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陈曙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曙红立即停止侵害“雀友”商标权和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陈曙红赔偿浙江松冈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3、判令陈曙红承担浙江松冈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000元;
4、诉讼费由陈曙红负担。
事实与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是集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经多年发展及长期大力推广、宣传、销售及维护,“雀友”品牌得到公众认可,在市场上具有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雀友QUEYOU”(商标注册号1110578)、“雀友”(商标注册号4100197)、“雀友TREYO”(商标注册号4519890)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浙江松冈公司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维权。
2017年11月8日,浙江松冈公司经调查发现陈曙红销售了标注“上海雀友”字样的侵权产品1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认定陈曙红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
陈曙红销售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商标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陈曙红辩称,侵权事实不成立。
浙江松冈公司所有的证据都不能作为侵权证据,不能证明侵权,主张的赔偿不合理。
浙江松冈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陈曙红未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浙江松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浙江松冈公司的商标特别许可使用及授权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关于认定“雀友QUEYOU”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钱证内字第153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54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9号公证书,陈曙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陈曙红称没有收到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是否真实不清楚,认可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工商部门已给其处罚,其交了1000元罚款,其不懂罚的什么款。
陈曙红认可浙江松冈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但认为不能证明是用于本案的开支,陈曙红没有侵权。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效力应予采信,浙江松冈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发票,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但其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故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对该费用酌情认定2000元。
经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1997年9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雀友QUEYOU”文字拼音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111057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7日止,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2000年5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该商标由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受让。
2008年3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7日,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雀友”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410019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
锻炼身体器械;
电椅;
玩具;
骰子;
骰子杯;
麻将牌;
棋(游戏);
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止。
同年3月14日,魏国华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2009年1月2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雀友TREYO”图文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451989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
锻炼身体器械;
电椅;
玩具;
骰子;
骰子杯;
麻将牌;
棋(游戏);
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止,后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签订《商标特别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许可浙江松冈公司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并授权其以自己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
2017年11月8日,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投诉,指派执法人员来到位于远安县××商城××号的唐邦麻将机销售店检查,发现该店实际经营者为陈曙红,店铺内有一台标注为“上海友SHNOHAIQUEYOU”字样的全自动四口麻将机。
2018年1月12日,远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远工商处字(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曙红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另查明:陈曙红于2015年4月29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远安县鸣凤镇城南商城80号,经营范围为麻将机批发零售、麻将机维修服务。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文字拼音组合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图文组合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对所注册的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
陈曙红销售的涉案商品在操作盘上标有“上海友SHNOHAIQUEYOU”标识,该标识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其中“上海”系地域名称,在商标的标识、区别功能上,该文字的显著性很低,“QUEYOU”有较强的显著性,该部分与涉案商标中“雀友QUEYOU”的英文文字完全相同,构成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产生“上海友SHNOHAIQUEYOU”与“雀友QUEYOU”有一定关联关系的误认和混淆,故可以认定“上海友SHNOHAIQUEYOU”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陈曙红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浙江松冈公司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涉案商标并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浙江松冈公司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陈曙红对其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为侵权商品且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前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现浙江松冈公司未举证证明因陈曙红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陈曙红的违法所得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
因此,本案的赔偿数额,依法酌定。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陈曙红门店经营规模、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浙江松冈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陈曙红赔偿浙江松冈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合理支出的费用),对浙江松冈公司超出合理费用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曙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4100197号、第1110578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陈曙红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陈曙红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75元,由陈曙红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