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27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镜吧眼镜店。
经营者:黄齐花。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涟水镜吧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