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80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典升,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鑫杰便利店,经营场所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与万岗路交口东南金中环广场上107商铺。
经营者:程寒英,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鑫杰便利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