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016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俊玲,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盼斐,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青羽季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犀牛路18号510房。
法定代表人:陈焕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青羽季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