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230号之一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盛静生。
被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盛静生。
被告:苏州罗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南路1号江南大厦1幢903。
法定代表人:吴成明。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富,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麟,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第一百货商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381号。
法定代表人:展鹏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新华,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上城区罗尚服饰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306-2号。
经营者:金建平。
原告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苏州罗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市第一百货商店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上城区罗尚服饰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迪睿服饰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延长本案审限。
原告于同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