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1184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座。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站市场款新帽业商行。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兴业街三站国际小商品城二期北排B147“新款帽业”。
经营者:郭香荣,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站市场款新帽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