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954号原告:宿迁市永泰睿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1588号金鹏大厦八楼C802号。
法定代表人:陈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项东,江苏君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江苏君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科创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景。
原告宿迁市永泰睿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宿迁市永泰睿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宿迁市永泰睿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永泰睿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原告宿迁市永泰睿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