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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0350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10350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园湖路315号1楼101。

经营者:黄锐彬,男,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及被告经营者黄锐彬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9类,包括电池等。

四、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原告为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人,授权期限分别为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8)厦鹭证内字第54591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2月2日,原告代理人在被告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嶂背园湖路315号的店铺内购买充电宝产品一个,该产品及外包装盒、使用说明书上分别使用了“罗马仕”、“ROMOSS”商标标识。

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产品来源。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原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支出人民币50元。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主张保护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类似产品。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无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产品性质、被告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及规模、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数额。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鹏波鸿嘉源通讯店负担人民币50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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