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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深圳市鑫诚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318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深圳市鑫诚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深圳市鑫诚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318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PK),男,国籍: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鑫诚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X。

法定代表人:周张祥。

原告朴振奎(JINKUPAPK)与被告深圳市鑫诚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816187.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JINKUPAPK)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JINKUPAPK)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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