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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执3592号之一
案件名称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382执3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起路**,组织机构代码:680716781。

法定代表人屠瑜权。

被执行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组织机构代码:064528525。

法定代表人潘文君。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执行款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10元、执行费11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苏州正凯电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35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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