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6477号 罪犯何水明,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3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水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闽05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水明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3次表扬。
另查明,该犯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何水明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何水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刑罚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水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