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鲤城区知大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64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鲤城区知大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鲤城区知大食杂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44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知大食杂店,地址:泉州市鲤城区金龙玉霞社区临江工业区鸿豪服装公司9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303QG52G。

经营者:陈知远。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知大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