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64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水头镇裕兴液化气供应站,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奎峰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9EU447。
经营者:吕水沯。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水头镇裕兴液化气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