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352号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白品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天宇干洗店,经营场所泰安市泰山区虎山东路**。
经营者:刘梅花,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永,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海龙赛维干洗店,经,经营场所泰安市泰山区虎山东路种鸡场营业房B段南数第11间/div> 经营者:景新国,男,1975年7岳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永,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天宇干洗店、泰安市泰山区海龙赛维干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和解。
本院认为,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