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871号 原告:成都有锅有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6楼7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思进,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燕琳,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小燕,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永康市胜厨酒店用品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六村环镇西路28号第四幢。
投资人:吕福平。
原告成都有锅有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燕、永康市胜厨酒店用品制造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经诉中调解,原告成都有锅有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有锅有碗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小燕、永康市胜厨酒店用品制造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有锅有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成都有锅有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