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0571号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公园(岛内)。
法定代表人:陈可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尊品航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万芙锦园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万芙锦园****。
负责人:刘媛然,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桃,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与被告长沙尊品航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万芙锦园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岳阳市君山茶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