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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锡山区东港家联日用品超市、丁志红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民初298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锡山区东港家联日用品超市、丁志红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锡山区东港家联日用品超市;丁志红;王卫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298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东港家联日用品超市,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朝阳村怀仁东苑**/div>经营者:王元刚。

被告:丁志红,姜堰区鹏鑫米厂经营者,经营地江,经营地江苏省泰州市v>被告:王卫国,兴化市卫国米厂经营者,经营地江,经营地江苏省兴化市v>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锡山区东港家联日用品超市、丁志红、王卫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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