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624号 原告:成都生活例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七里路499号3栋3层307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文,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成都生活例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例子公司)与被告张晓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生活例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生活例子公司不侵害张晓专利号为ZL201930239969.8外观设计专利权。
事实和理由:生活例子公司与张晓达成合作关系后,张晓单方毁约并捏造事实,警告生活例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停止侵权,且未向法院起诉,生活例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
生活例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权之诉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其目的在于对被诉侵权人予以救济,并给予被警告人在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情形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本案受理后,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公安局等五单位关于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函告本院其已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处理专利权人张晓请求处理生活例子公司侵害ZL201830370398.7专利案件,并附上立案审批表。
经与双方当事人核实,权利人张晓未怠于行使其权利,生活例子公司也并未长期处于不安状态,故生活例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生活例子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