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98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卡西美露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动,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汶南镇君发莲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汶南镇蒙馆路商业街** 经营者:胡兆星。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卡西美露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新泰市汶南镇君发莲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周口卡西美露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