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06民初11609号
案件名称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桥装饰城鸿运五金工具经营部;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1609号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桥装饰城鸿运五金工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经营者:江敏鸿。

被告: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卓明。

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桥装饰城鸿运五金工具经营部、南京金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樱花厨卫(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