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771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74161801Q。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被告:曲阜昌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息陬镇商业街南首。
经营者:丁秋霞。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昌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50元,由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