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76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千家福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康南路**。
经营者:张冬华。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千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