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24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丁氏机电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静轩东路科技城**/div>法定代表人:丁发明。
被告:曲阜市国辉五金机电商场,经营场所曲阜市鲁城商场**。
经营者:丁一。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丁氏机电有限公司、曲阜市国辉五金机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未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